马关条约签订时间 1893年是 马关条约 签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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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不是1893年签订的。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马关条约是我们历史上最腐败无能的清政府与日本签订的最不平等的条约,因为清政府的软弱无能,在甲午战争之后输给了日本。

而且清政府一心求和,一味退让,让日本的贪婪心愈来愈旺盛,得不到满足,提出的无理要求也是越来越多。

马关条约不仅仅是损失了中国清政府的财力和领土,也对中国人民的思想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马关条约让日本侵略的野心一步步的扩大,得不到打击。从而中国人民的危机也是一步步的越来越严峻。慢慢的走向半殖民地程度社会。

马关条约签订国家

《马关条约》是清朝政府与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马关条约》签订于哪次战争

《马关条约》为中国满清政府和日本于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签署的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亦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日清讲和条约)。包括《讲和条约》十一款,《另约》三款,《议订专条》三款,以及《停战展期专条》两款。《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第一次中日战争)的结束。中方代表为李鸿章和李经芳、日方代表为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

马关条约日版原文

回答如下:马关条约的日本版原文为「日清通商航海条約」,以下为条约全文:

日清通商航海条約

日本国天皇及清国皇帝,欲以和平友好之精神,以促进通商之利害相互均衡,以改进航海之便利,特为此订立通商航海条约,以求达成上述目的,并确立条约各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内,应得同等之保护与待遇,并得依照各自国法享受财产,履行契约,行使诉讼及其他权利。

第二条 日本国民在清国内,有权自由居住,自由购买,自由使用不动产,如有与土地有关之契约及租赁,清国政府应予批准。此外,日本国民在清国内,如有创造财产、发明专利及商标,应受到同等之保护。

第三条 清国民在日本国内,有权自由居住,自由购买,自由使用不动产,如有与土地有关之契约及租赁,日本国政府应予批准。此外,清国民在日本国内,如有创造财产、发明专利及商标,应受到同等之保护。

第四条 两国居民,得自由地在对方国境内从事贸易及工业,经营商店及工厂,并享有同等之待遇与保护。但须依各自国法律所规定之条件及程序,以便保障公共安全与治安。

第五条 两国居民,得在对方国内任意地购买、租赁及使用船只,并得在对方国内自由通航。

第六条 两国居民之间,得自由地订立契约,不受任何限制。但如契约有违反各自国法律或公共秩序者,则不得适用。

第七条 两国居民,得自由地进行仲裁,以解决因商务、财产、契约或其他因素所引起之纠纷。但如纠纷之性质不适合仲裁者,则得依各自国家法律诉讼解决之。

第八条 两国居民,得自由地进出边境,通行海路及陆路,并免受任何限制。但如经过之地有公共安全及治安等之需要,则得依各自国法律加以限制。

第九条 两国居民,得自由地在对方国内居住、旅行及从事商业、工业等活动,并享有同等之待遇。但如有犯罪或违反公共秩序者,则得依各自国法律加以制裁。

第十条 两国政府,得自由地互相派遣使节、领事或其他代表,以促进友好关系之发展。

第十一条 本条约自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效力。但如有需要,两国政府得在事先通知对方之情况下,修正或撤销本条约之任何规定。

本条约之原本,用日文、中文、英文各一份制成,均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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